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

"和解" 的法律常識

這是一篇關於和解的知識
請看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喔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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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施部長講法》


和解防護罩 要密不透風



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



三個企業小開,小王、小張、小蔡,約在PUB聚會聊天。最晚到的小王,一坐下來就開始訴苦。他氣憤地說,最近發生車禍,對方一直敲他竹槓,而且這種情況已經不止一次。

第一次發生車禍,小王的做法是現場給錢了事,但一周之後,對方到警局報案,再要求一筆錢,還否認先前已經拿過錢。他因此學到教訓,知道以後給錢時要請對方寫收據。

第二次,他又不幸發生車禍,寫了書面字據,付了2萬元,結果,被害人又告他,說2萬元只是一部分,還要再給錢。這次,警察告訴他,以後記得寫和解書。

這幾天,他又出車禍了,雙方和解,但還是收到警局的通知,因為被害人的太太來告他。他才知道,原來被害人的配偶有獨立的告訴權。真是不經一事,不長一智。

「你這還算好吧!」小張聽了,也發表切身之痛。他聽律師建議,發生車禍後,請被害人和他的配偶兩人都在和解書上簽名。只是小張忘了要被害人寫「拋棄其他請求」。和解書少了這個「尾巴」,對方知道他有錢,就不斷要求他再付錢。

沒想到小蔡也有同樣的苦水要吐。小蔡被告之後,達成和解,對方和配偶都寫和解書,可是事情還沒完,他仍被通知出庭,檢察官才告訴小蔡,和解時就應該請對方「撤回告訴狀」。

現場「參一腳」的新朋友聽了他們的對話,大歎:「原來和解的學問這麼大啊!」

在我看過的實例,曾有當事人的和解條件都談得差不多,卻因為「名稱」爭執不下,甲方要用「承諾書」,但乙方(被告)認為,他只負道義責任,還要承諾什麼「碗糕」?雙方官司愈打愈烈,愈鬧愈僵。

其實,名稱並不重要。雙方是否對爭論的事項達成共識,願意退讓和解,才是重點。所以,不管是「和解書」也好,「承諾書」也罷,乃至於「同意書」、「備忘錄」、或者「協議書」都是有效的。

發生糾紛時,雙方認為有協調解決的必要,就可以和解,當見於有損害賠償的情況。在刑事官司上,像車禍死傷、財產犯罪、妨害名譽、妨害祕密、醫療疏失、殺人放火等,都可以和解。

工商界運用和解的範圍也很廣泛,比如職員侵占、非法掏空、產業間諜、侵害智慧財產、違背公平競爭以及內線交易等。

這些達成和解的刑事官司,屬告訴乃論(親告罪)者可以撤回告訴;非告訴乃論(公訴罪)者,檢察官或法官都可以從輕發落,比如不起訴處分、緩起訴處分、緩刑或從輕量刑。

不過,特別要提醒的是,被害人若是未成年人,他的父母可以獨立告訴;另外,妨害風化、妨害婚姻、妨害家庭等特定案件,相關親屬也可以獨立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和第35條)。

在我的司法生涯中,願意和解的被害人要求賠償的金額,少從1元,多到幾億元都有。曾經有家媒體,因為使用照片的問題,被害人要求以1億元賠償,才願意和解,不過,這筆和解金額「開高走低」,甚至最後道歉就解決,一毛錢都不用付。

從被害人的角度,和解之後,萬一對方不履行契約,什麼都不給,或者只給一點點,被害人也只能告「履行契約」。

曾有被侵害商標的企業,談和解時要求對方的弟弟(有錢人)當保人,200萬元的和解金額就順利到手。也有工廠被侵害專利權,和解書註明「如果不履行,要賠十倍」,讓對方不敢毀約。

(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,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,每周二刊登)



【2007-10-02/經濟日報/A13版/稅務法務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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